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一、目的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與跟蹤騷擾防治法辦理。
  • 為防止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跟騷,並妥善預防及處置職場暴力事件及跟騷行為,以確保教職員工之身心健康

二、計畫範圍

  • 定義: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係指教職員工及臨時工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包含通勤)遭受虐待、威脅、攻擊或侮辱等,以致於明顯或隱藏地對其安全、福祉與健康構成傷害的事件。包含下列行為樣態:
  1. 職場暴力:如攻擊性的語言、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2. 職場霸凌:如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等。
  3. 就業歧視: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容貌歧視、婚姻歧視或身心障礙歧視等。
  4. 性侵害、性騷擾(包含跟蹤騷擾)或性霸凌。
  • 職場霸凌與職場暴力:
  1. 職場霸凌:發生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關係,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處於上對下的關係。
  2. 職場暴力:除了上司對下屬的欺凌之外,也可能來自權力對等的同儕,或來自學生、家長、客戶以及陌生人等。
  • 職場暴力,可分為:
  1. 內部暴力:發生在同儕或上司及下屬間,包括管理者或指導者。
  2. 外部暴力: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眷屬、顧客、承攬商、供應商及照顧對象。
  • 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專案計畫人員臨時工(含工讀生)等,上述人員以下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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