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5 年 6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法重點說明
一、 擴大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象
- 工作場所負責人納管:明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皆必須強制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回訓義務擴大:若工作場所負責人、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充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營造業職安業務主管)時,必須依法定期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二、 新增營造作業免訓條款(避免重複訓練):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2 規定,凡已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除重複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簡化參訓流程。
三、 納入新興工作型態(外送平台平台勞動者):配合新法,增訂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如美食外送、物流平台等),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該外送人員亦全面適用本規則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範,以保障平台經濟工作者之安全。
四、 調整課程內容與時數優化(健全訓練體制):為因應職場霸凌防治、營造源頭防災責任及精進新技術,本次同步修正、更新多項教育訓練之專業課程大綱、學經歷講師資格限制,並對部分管理及作業人員之訓練時數進行彈性優化,以確保訓練品質切合實務防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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