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5 年 6 月 26 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2314 號函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法說明重點說明。
一、 重新釐清並明確界定工作場所各類人員定義(第二條、第三條)
- 指揮監督人員範圍明確化:針對與學校無僱傭關係,但在校園、實驗室或工程現場接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如:實習生、技術生、建教合作學生或外包勞工),明確納入「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之界定。
- 工作場所負責人定義明確化:明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之人。
二、 明確不法侵害(職場霸凌)之跨部會權責分工(第十一條)
- 為完善職場不法侵害(包含霸凌及暴力)之防制,本次細則特別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分工。
- 雇主(學校端)負責辦理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之危害辨識、不法侵害申訴處理、調查及採取行為人處置與被害人保護等涉及安全衛生防護之行政作為。至於涉及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部分,則回歸民刑事法律,由司法或相關行政機關依權責辦理。
三、 強化營造工程與承攬管理的「風險評估」義務(第八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七條)
- 落實源頭防災責任:配合母法增訂事業單位應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明確定義為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 擴大出租出借事前書面告知範圍:明定若將建築物、屋頂、機械、器具、車輛或其他職安法令所定之設備(如:校內場地租借、設備外借、頂樓架設太陽能板等工程)出租或出借時,必須在事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主動告知承攬人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職安防護措施。
四、 下修職業災害填報與按月統計之事業規模門檻(修正條文):擴大職災填報義務規模:為了能更周延地掌握各機關單位的職災實態,本次修正將母法第 38 條規定「應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並按月報請備查」之事業規模門檻,由現行的「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大幅下修為「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並簡化行政程序,全面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線上報備作業。
五、 因應母法調整,精簡並刪除重複條文:本次修法亦同步刪除了原細則中有關「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等定義,以及原本屬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職責」等條文,因上述內容已於 114 年底直接提升至《職業安全衛生法》法律位階,故於細則中予以整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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