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5 年最新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條文,修法重點說明

一、 配合新法調整第一類至第三類事業分類(第二條、附表一)

  • 銜接新法架構:配合母法修正,明定第一類(顯著風險)、第二類(中度風險)及第三類(低度風險)事業之分類與例示。
  • 維持校園跨風險特性:學校主體雖仍屬第三類事業(低度風險),但校內如大專院校、高中職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等特定場域,依然維持同時具有第二類風險之實務認定,須分別設置對應之職安業務主管。

二、 擴大職安一級管理單位「專責」與人員「專職」之適用(第二條之一、第三條)

  • 強化中高風險管理:為落實高風險危害之源頭管控,本次修正擴大要求第一類事業(顯著風險)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即必須設置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且其配置之職安管理人員必須為「專職」(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非職安工作)。

三、 精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訂定門檻與替代機制(第十二條之一)

  • 下修書面計畫門檻:為減輕微型事業單位之行政負擔,並落實階層化管理,本次修正將免訂定條文化管理計畫之門檻進行調整。
  • 校園實務對接: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條文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而 30 人以上至 299 人之學校,則仍維持應訂定條文化管理計畫之規定。

四、 完善「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審議與考核權責(第十二條)

  • 納入新興職場危害預防:配合母法新增之職場健康與人身安全保障,將委員會的審議、協調及建議事項,明確納入「職場不法侵害(霸凌)防治措施」、「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及「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等項目。
  • 強化自動檢查考核:明定委員會應定期(每 3 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考核現場之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與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落實度,且審議紀錄須確實保存 3 年。

五、 健全「自動檢查」之特定機械設備項目與週期(第四章相關條文)

  • 對接特定機械新制:配合母法第 24 條新增之「其他特定機械」(如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等),於第四章自動檢查章節中,重新定明該等機械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與每日作業前檢點之法定項目與週期。
  • 落實特種設備紀錄留存:針對校園廚房或機電常見之鍋爐、小型鍋爐、第二種壓力容器等,要求雇主必須依修訂後之條文落實月/年定期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並確實將檢查年月日、方法、結果及改善措施作成紀錄保存 3 年備查。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