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其他特定機械」種類與容量重點摘要

修法核心要點歸納如下:

一、 納入管制作業之「其他特定機械」種類與法定容量標準

未來正式公告生效後,校內若有購置、租賃、或使工作者操作下列級距之機械,操作同仁、研究生或技術人員必須取得法定合格證照

  • 堆高機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且具可供人員站立或乘坐於其上操控者。
  • 高空工作車 🚙:涵蓋所有「車載式」與「自走式」高空工作車(無容量限制,全面納管)。
  • 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俗稱小吊車) 🏗
    •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者(不含塔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未滿 1 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者(不含具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者)。
    •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者
  • 鏟裝機(俗稱小山貓):鏟斗容量 0.3 平方公尺以上,且引擎功率達 45 馬力 (HP) 以上者
  • 挖掘機(俗稱挖土機/怪手):標準挖斗容量 0.4 平方公尺以上,且引擎功率 80 馬力 (HP) 以上者
  • 推土機:引擎功率達 70 馬力(HP)以上者

二、本校因應措施: 本次修法將過去非危險性但具高職業災害風險的車輛系機械全面納管。未來不論是校內同仁自行操作,或是外包廠商進場作業,「無證即不得操作」將成為勞檢執法重點。請各單位主管務必重視,提早宣導並落實校園風險源頭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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