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一、 校園高風險作業管制精進(實習工廠與營繕營建作業)
- 新增危險作業事前風險評估與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21條之3):
- 凡使勞工或學生從事具墜落(如2公尺以上易踏穿屋頂、繩索作業、影視拍攝工作場所開口等)、倒塌與崩塌(如高度50公尺以上施工架組拆)、火災與爆炸等高風險作業前,必須依法實施風險評估、採取預防措施、留存紀錄3年,並於作業前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停機維修之「危害防止計畫」制度化(修正條文第57條):
- 為防止機械實習工廠之捲夾災害,除維持既有之停機、送料、上鎖與掛牌(LOTO)管制措施外,新增雇主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狀況與設備特性,訂定書面「危害防止計畫」並使作業勞工周知。計畫內容須包含危害辨識、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及安全檢點方法。
- 全面禁止堆高機貨叉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修正條文第116條):
- 刪除過往容許堆高機加裝安全籠載人作業之但書例外規定。未來校內高處作業應優先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嚴禁使用堆高機貨叉搭載人員,以策安全。
- 密閉設施設置防閉鎖或通報裝置(修正條文第299條之1):
- 針對冷藏室、冷凍室、地窖及其他密閉設施內部作業,應採取使出入口之門或蓋不致閉鎖之措施,或設置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通報與警報裝置,防範失溫或凍傷事故。
二、 特定危險化學品與儲存場所管理強化(化學系所、實驗室)
- 流體灌注與卸收安全確認(修正條文第179條之1):
- 將有害物之灌注卸收作業風險納入規範。從事相關作業時,必須事先確認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確保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以防範因誤混合引發異常反應與毒氣逸散。
- 增訂高活性與危險物質之風險評估報告(修正條文第185條之1至第185條之4):
- 四氫化矽(矽甲烷)、硝酸銨、有機過氧化物、熱媒油加熱系統等四類物質與設備之處理,明定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引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紀錄留存3年)。同時必須設置對應之氣密構造、防洩漏偵測警報系統、溫濕控制或灑水冷卻等本質安全防護設備。
- 廢棄物管理銜接環保法令(修正條文第293條):
- 明確規範校內有害廢氣、廢液及殘渣等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與處理標準,應全面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職場身心健康保護與新興勞務預防(行政、學務與校園周邊)
-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機制深化(修正條文第324條之3):
- 為預防職場霸凌及他人行為之身體、精神不法侵害,明定雇主必須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同時應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並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等職務調整保護措施。
- 無僱傭關係外送作業之危害預防(修正條文第325條之1):
- 若學校涉及以數位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如校內專案配合之外送平台或自營人員)履行外送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引於事前告知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反光標示,並合理分派工作。
四、 自營作業者適用對象明確化與施行日期(環安單位配合)
- 法規適用身分精確化(修正條文第326條之一):
- 將自營作業者之法規文字由「準用」修正為「適用」,明確強化其履行相關安全衛生義務之法定地位。
- 施行緩衝期(修正條文第328條):
- 本次修正條文除部分特定條文(如第21-3條風險評估通報、第57條計畫訂定、第116條堆高機規定、第185-1條至第185-4條之化學品報告等)自民國11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
五、各單位配合事項: 請各教學與實習場域工作場所負責人針對上述條文,於緩衝期內儘速盤點場所內之化學品相容性、機械防護計畫與高風險作業流程,並依校內「變更管理程序」適時更新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以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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