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特性,採取適當之呼吸防護措施,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呼吸防護計畫」之推動,指派具有呼吸防護相關知能之專人負責執行,確保教職員工之安全衛生。
二、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雇主對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第三條: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 2.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其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
- 3.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工作者生命、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環境。
三、適用對象
本校實驗室(實習場所)使師生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者。
四、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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